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儿子不满遗产分配拒将母亲落葬长达七个月,法院这样判

来源: 乐趣圈 时间: 2023-03-29 阅读:

父母为减轻子女负担提前买好合葬墓地,没想到儿子因不满遗产分配方案大闹葬礼,拒绝让老人入土为安。女儿们无奈诉至法院。

近日,上海青浦法院公布这样一则案例。陈阿姨夫妻育有三女一子,夫妻俩提前在某墓园购买了合葬墓地,使用人登记的是夫妻俩,认购人写的是儿子王林。2016年,陈阿姨老伴离世,落葬于合葬墓地。陈阿姨提前将财产进行分配,写下遗嘱并完成公证。2022年,陈阿姨因病去世,准备落葬时,王林大闹现场,要求三姐妹书面承诺放弃遗产继承。

三姐妹未同意,王林拒绝落葬,并向墓园表示,他不到场不许安排落葬,导致陈阿姨骨灰在墓园寄放长达七个月。三姐妹无奈将王林和该墓园起诉至法院,要求其协助办理陈阿姨的落葬手续。经审理,法院认为,陈阿姨客观上无法为自己主张权利,基于公序良俗,三女儿有权代办,墓园有义务协助落葬手续。

王林作为其子,以死者遗产分配存在争议为由拒绝办理落葬手续,有悖于一般社会道德,亦有义务协助办理落葬手续。综上,三原告要求王林及墓园协助办理陈阿姨落葬手续的诉讼请求,法院予以支持。

法官介绍,《民法典》第八条规定:“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”子女在父母亡故后应当妥善安葬、安置父母的遗体或骨灰,此行为作为一种民间习俗,符合我国传统伦理的一般观念,符合社会主义道德,应纳入《民法典》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公序良俗范畴。王林作为人子,因父母遗产分配问题,拒绝为母亲办理下葬,并以此相挟,不仅侵害了其母亲享有的墓地使用权,更是违背了公序良俗。入土为安系人伦之大事,相较遗产之纠葛,孰轻孰重,不言自明。

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墓穴的购买者不得转让墓穴,墓穴使用人的姓名不得变更。墓穴作为一种特殊物品,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。本案中,根据墓穴证书可以明确得知陈阿姨是系争墓穴的使用权人,故安排陈阿姨落葬是符合墓地购买合同的约定的。

法官表示,因墓地使用权的行使时间客观上发生于权利人陈阿姨死亡之后,故权利人陈阿姨实际上已无法自己行使该权利。按照公序良俗和我国的民族传统,在陈阿姨亡故后,三原告作为其女儿,有权代为行使该权利,这也体现了对死者的尊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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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易老师